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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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69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止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