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8號上訴人 楊添興 訴訟代理人 楊丹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逸文 等人間因100年訴字第7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萬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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