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邵儀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儀欣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邵儀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邵儀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17日上午10時│106年7月22日上午11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5年│許(原聲請書載為106年││││7月17日,應予補充)│7月22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5│107年度毒偵字第486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沙簡字第208號│107年度沙簡字第3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沙簡字第208號│107年度沙簡字第3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21日│107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8630號│107年度執字第146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