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甲女(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父(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甲母(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