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 鄭世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延容 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5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