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吉利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7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26日上午9時5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九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鴻圖展業貸款專案契約書、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均表示對原告請求不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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