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劉錦雀 訴訟代理人 張仁瑋 被告 楊士賢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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