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畢可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佳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對債務人催告信函回證之必要,經本院於106年12月20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6年12月22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