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宏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美商網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於107年1月9日裁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捌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百零伍元」,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捌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百零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條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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