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8號
原 告 曾靖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碩彥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起訴後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5萬0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