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東憲 被告 林志明
孫固銓 蔡禮安 上列被告林志明、孫固銓、蔡禮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伯厚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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