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5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鐸翰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確定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
1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首應審查其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聲請人)林鐸翰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為實質審理後並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2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各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56號刑事判決,既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且經臺灣高等法院為實質審理駁回上訴,揆諸前揭規定,本案再審之管轄法院應為最後審理事實之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明道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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