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曾文賢
曾文捷 曾雯慧 原告 曾何靜君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及上三人訴訟代理人被告 圻宥 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孟芬 被告 林宇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