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文亞新(歿)選任辯護人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670、17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文亞新業 於民國106年6月1日死亡,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5670號
第17511號被告文亞新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鄭成東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文亞新於民國105年7月17日上午11時35分,在 陳方科 所經營之便利商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內,見 陳柏 維在商店櫃臺前與店員 郭佩綺 聊天,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可自由進出且得共見共聞之前揭便利商店內,以「王八蛋」、「沒老二」、「剩排尿功能,切掉來當我公公」等穢語,公然辱罵 陳柏維 ,致其名譽受有貶損。文亞新辱罵結束後,先返回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住處,拿取1副手銬並返回前揭便利商店,即基於妨害自由、傷害及毀損之犯意,先衝撞陳柏維致其撞到店內商品貨架而摔倒,並將其壓制在地,且以前揭手銬銬住陳柏維雙手,而以此非法方法剝奪陳柏維之行動自由,文亞新復以徒手及腳踹方式毆打陳柏維,致其受有右側上臂三頭肌部分斷裂之傷害。而文亞新於前揭毆打、衝撞陳柏維之過程中,亦造成便利商店內之商品貨架損壞(修補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8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掉落毀損而不堪使用,致使陳方科之財產利益受有損害。經郭佩綺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立即逮捕文亞新,並扣得手銬1副,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方科、陳柏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文亞新於警詢及偵訊│1、被告於案發時、地,對│││時之供述│告訴人陳柏維辱罵「沒││││蛋蛋」、「剩排尿功能││││」之事實。
││││2、被告於案發時、地,將││││告訴人摔倒並壓制在地││││上,且以從家中取來之││││手銬,將告訴人上銬之││││事實。
│├──┼───────────┼────────────┤│2│告訴人陳方科於警詢及偵│1、被告於案發時、地,毀│││訊時之指訴│損商店內之貨架及如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
││││2、告訴人陳方科於案發後││││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發現於案發時,被告一││││直毆打告訴人陳柏維之││││事實。
│├──┼───────────┼────────────┤│3│告訴人陳柏維於警詢及偵│被告於案發時、地,以前揭│││訊時之指訴│話語,公然辱罵告訴人陳柏││││維,且被告尚衝撞並將告訴││││人陳柏維壓制在地,復以手││││銬將告訴人陳柏維之雙手銬││││住,且將告訴人陳柏維壓制││││在地,且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陳柏維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
│├──┼───────────┼────────────┤│4│證人郭佩綺於警詢及偵訊│1、被告於案發時、地,以│││時之證述│前揭話語辱罵告訴人陳││││柏維,且以手銬銬住告││││訴人陳柏維雙手,並將││││告訴人陳柏維壓制在地││││,致告訴人陳柏維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2、被告於案發時、地,毀││││損店內商品之事實。
│├──┼───────────┼────────────┤│5│錄影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被告將告訴人陳柏維壓制在│││2張│地,並造成店內商品散落一││││地之事實。
│├──┼───────────┼────────────┤│6│臺北市立萬芳醫院萬甲字│告訴人陳柏維受有右側上臂│││第15360號甲種診斷證明│三頭肌部分斷裂傷害之事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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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所犯前揭傷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毀損等罪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斷。又其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公然侮辱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扣案之手銬1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對,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檢察官黃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廖云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表┌──┬────────┬──┬───┬────┐│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總金額│├──┼────────┼──┼───┼────┤│1│健達繽紛樂巧克力│2│33元│66元│├──┼────────┼──┼───┼────┤│2│喜年來原味蛋捲禮│1│280元│280元│││盒││││├──┼────────┼──┼───┼────┤│3│極制經典奶酥│1│25元│25元│├──┼────────┼──┼───┼────┤│4│品客洋芋片│3│60元│180元│├──┼────────┼──┼───┼────┤│5│蜜雪蛋糕│2│25元│50元│├──┼────────┼──┼───┼────┤│6│牛奶蒸果蛋糕│1│25元│25元│├──┼────────┼──┼───┼────┤│7│維也納牛奶軟法│1│25元│25元│├──┼────────┼──┼───┼────┤│8│健達奇趣蛋│5│35元│175元│├──┼────────┼──┼───┼────┤│9│健達巧克力│1│16元│16元│├──┼────────┼──┼───┼────┤│10│墨西哥巧克力麵包│1│25元│25元│├──┼────────┼──┼───┼────┤│11│歐風巧克力蛋糕│1│25元│25元│├──┼────────┼──┼───┼────┤│12│輕乳酪蛋糕│1│25元│25元│├──┼────────┼──┼───┼────┤│13│芝麻肉鬆派司│2│25元│50元│├──┼────────┼──┼───┼────┤│14│海倫仙度絲洗髮精│4│209元│836元│├──┼────────┼──┼───┼────┤│15│淨男士去屑洗髮乳│2│169元│338元│├──┼────────┼──┼───┼────┤│16│MENBIORE抗屑潔│3│130元│390元│││味洗髮精││││├──┼────────┼──┼───┼────┤│17│絲髮洗髮精│4│129元│516元│├──┼────────┼──┼───┼────┤│18│飛柔熱油400ML洗│2│129元│258元│││髮精││││├──┼────────┼──┼───┼────┤│19│多芬一分鐘深層護│3│159元│477元│││髮││││├──┼────────┼──┼───┼────┤│20│麗仕精油香芬沐浴│3│109元│327元│││乳││││├──┼────────┼──┼───┼────┤│21│氨基酸修護全效潔│3│170元│510元│││淨露││││├──┼────────┼──┼───┼────┤│22│PONPON香浴乳│2│225元│450元│├──┼────────┼──┼───┼────┤│23│多芬滋養柔膚沐浴│2│99元│198元│││乳││││├──┼────────┼──┼───┼────┤│24│MAN沐浴乳│2│109元│218元│├──┼────────┼──┼───┼────┤│25│ 蜜妮 男性專用沐浴│2│89元│178元│││乳││││├──┼────────┼──┼───┼────┤│26│ 依必朗 抗菌沐浴乳│2│119元│238元│├──┼────────┼──┼───┼────┤│27│雪芙蘭保濕化妝水│2│229元│458元│├──┼────────┼──┼───┼────┤│28│依必朗霜沐浴乳│2│119元│238元│├──┼────────┼──┼───┼────┤│29│清透洗髮乳│2│109元│218元│├──┼────────┼──┼───┼────┤│總計││││6,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