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70號聲請人 黃英吉 相對人樂好斯餐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岱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好斯餐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其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未見聲請人釋明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自相對人應履行日即112年6月5日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勞動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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