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48號聲請人 鄭麗淑
蔡芸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等分別係被繼承人 蔡德南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鄰○○○00號)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3月8日死亡,聲請人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德南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