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098號
原  告  彭士豪
被  告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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