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6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66號再審原告 王法禮 再審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高華柱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黃朗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565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判字第56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另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姜素娥法官蕭惠芳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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