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被判決宣告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6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並於民國94年2月23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