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嚴文鴻 送達代收人 張銘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進發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原告既主張被告就坐落臺南市○鎮區○○○段○○○○○○○○○○號二筆土地中之部分土地(以下合併簡稱系爭土地)並無優先購買權,自應以系爭土地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又臺南市政府係以新臺幣(下同)524,893元標出系爭土地予被告,爰依該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4,8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