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403號債權人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隱馥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隱馥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設立址位於新北市汐止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