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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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17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陳振宗 債務人 蔡櫻芬 債務人 蔡靜觀
號
一、債務人蔡櫻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壹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靜觀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