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173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理人 李炎村 債務人 郭智玲 債務人 宋建德
一、債務人郭智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伍佰 壹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宋建德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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