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富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富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富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查,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詹富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5號、編號7至46號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提出之聲請書1紙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竊盜│││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8月30日│96年8月10日│96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82號│19053號│19053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137號│97年度上訴字第3916│97年度上訴字第391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1月10日│97年9月8日│97年9月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2月12日│97年9月8日│97年9月8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月(│││││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204號撤銷累犯,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1日│96年8月13日│97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96年度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察署(自102年1月│││19053號│19053號│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384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05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916│97年度上訴字第3916│97年度上易字第303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9月8日│97年9月8日│97年12月1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9月8日│97年9月8日│97年12月18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原判│有期徒刑6月(原判│有期徒刑6月(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最│期徒刑7月,嗣經最│期徒刑7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379號撤銷累│非字第379號撤銷累│非字第379號撤銷累│││犯,改判有期徒刑6│犯,改判有期徒刑6│犯,改判有期徒刑6│││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30日│97年1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5240│)97年度偵字第5240│)97年度偵字第5240│││號(聲請書誤載為97│號│號│││年度偵字第1238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事││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實││院)│院)│院)││審├────┼─────────┼─────────┼─────────┤││案號│98年度易字第53號│98年度易字第53號│98年度易字第53號││├────┼─────────┼─────────┼─────────┤││判決日期│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0日│98年4月10日│98年4月10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5月(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379號撤銷累│非字第379號撤銷累│非字第379號撤銷累│││犯,改判有期徒刑6│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5│││月)│月)│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6日│97年1月27日│97年1月2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5240│)97年度偵字第5240│)97年度偵字第5240│││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事││名為新北地院)│名為新北地院)│名為新北地院)││實├────┼─────────┼─────────┼─────────┤│審│案號│98年度易字第53號│98年度易字第53號│98年度易字第53號││├────┼─────────┼─────────┼─────────┤││判決日期│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0日│98年4月10日│98年4月10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原判│有期徒刑2月(原判│有期徒刑2月(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最│期徒刑3月,嗣經最│期徒刑3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379號撤銷累│非字第379號撤銷累│非字第379號撤銷累│││犯,改判有期徒刑2│犯,改判有期徒刑2│犯,改判有期徒刑2│││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5240│)97年度偵字第5240│)97年度偵字第5240│││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事││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實││院)│院)│院)││審├────┼─────────┼─────────┼─────────┤││案號│98年度易字第53號│98年度易字第53號│98年度易字第53號││├────┼─────────┼─────────┼─────────┤││判決日期│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0日│98年4月10日│98年4月10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原判│有期徒刑2月(原判│有期徒刑2月(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最│期徒刑3月,嗣經最│期徒刑3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379號撤銷累│非字第379號撤銷累│非字第379號撤銷累│││犯,改判有期徒刑2│犯,改判有期徒刑2│犯,改判有期徒刑2│││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30日│97年1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5240│)97年度偵字第5240│)97年度偵字第5240│││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事││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實││院)│院)│院)││審├────┼─────────┼─────────┼─────────┤││案號│98年度易字第53號│98年度易字第53號│98年度易字第53號││├────┼─────────┼─────────┼─────────┤││判決日期│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0日│98年4月10日│98年4月10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6月28日│96年6月29日│96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0、24059、25301、│0、24059、25301、│0、24059、25301、│││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事││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實││院)│院)│院)││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判決日期│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7月17日│96年7月18日│96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0、24059、25301、│0、24059、25301、│0、24059、25301、│││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事││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實││院)│院)│院)││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判決日期│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0日│96年7月21日│96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0、24059、25301、│0、24059、25301、│0、24059、25301、│││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事││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實││院)│院)│院)││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判決日期│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0日│96年8月14日│96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0、24059、25301、│0、24059、25301、│0、24059、25301、│││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事││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實││院)│院)│院)││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判決日期│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31│32│3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4日│96年8月27日│96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0、24059、25301、│0、24059、25301、│0、24059、25301、│││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事││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實││院)│院)│院)││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判決日期│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34│35│3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9月13日│96年9月1日│96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0、24059、25301、│0、24059、25301、│0、24059、25301、│││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後││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事││院)│院)│院)││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判決日期│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37│38│3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6月28日│96年6月29日│96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0、24059、25301、│0、24059、25301、│0、24059、25301、│││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事││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實││院)│院)│院)││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判決日期│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40│41│4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7月18日│96年7月20日│96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0、24059、25301、│0、24059、25301、│0、24059、25301、│││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後││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事││院)│院)│院)││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判決日期│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43│44│4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3月(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期徒刑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非字第393號撤銷累│││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犯,改判有期徒刑3│││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7日│96年8月27日│96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自102年1月│││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96年度偵字第2166│││0、24059、25301、│0、24059、25301、│0、24059、25301、│││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26050號、97年度偵│││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字第1263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自102年1月1日更││事││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實││院)│院)│院)││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判決日期│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98年4月16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46│47│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原判│有期徒刑1年2月(││││決諭知累犯,判處有│原判決諭知累犯,判││││期徒刑4月,嗣經最│處有期徒刑1年3月││││高法院以101年度台│,嗣經最高法院以10││││非字第393號撤銷累│2年度台非字第227││││犯,改判有期徒刑3│號判決撤銷累犯,改││││月)│判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3日(聲請│97年1月20日││││書誤載為96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自102年1月│察署98年度偵字第││││1日更名為新北地檢│3109號││││)96年度偵字第2166│││││0、24059、25301、│││││26050號、97年度偵│││││字第1263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自102年1月1日更││││後││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事││院)││││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5103號│98年度審易字第383││││││號│││├────┼─────────┼─────────┼─────────┤││判決日期│98年3月20日│98年4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6日│98年6月1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