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亦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亦茜前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處分書(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應予更正)各1件在卷可按,本件扣得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之上衣1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於民國101年12月間起,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號2樓住處,透過電腦網際網路設備,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580元之價格販售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之上衣,而為警於101年12月7日查獲,並扣得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之上衣1件,嗣該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於102年3月29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32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同年5月8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538號駁回再議確定,被告並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履行完畢,其緩起訴處分迄103年5月7日屆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之上衣1件確均係仿冒之商品乙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2份、鑑定證明書1份、照片1張等資料附卷可參,上開扣案物品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扣案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之上衣1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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