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3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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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3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9年度交字第132號原告 洪合米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翁鶴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04月21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又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變更為乙○○,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26日19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在高雄市○○區○○○○○路口,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填掣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嗣原告於應到案日期前之109年3月30日向被告陳述不服,經被告函詢舉發機關後,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於109年4月21日開立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原告因駕車未繫安全帶被攔查並實施酒測,原告有配合酒測,但未測出酒精成分,原告有測量幾次,員警告知沒測到,請原告配合,否則即為拒測,原告告知員警有做過電療、化療,沒辦法很大力吹氣,並翻開衣服讓員警看原告有裝置靜脈管,員警一直說若再不吹好就開拒測單,當下原告不知道如何回應,只好說不然要開拒測單嗎?原告確實有咽喉癌三期,整個下巴是僵硬的,吞食困難、沒辦法大口吹氣等語。並聲明:(?原告迄未補正聲明)。
四、被告則以:原告雖辯稱「原告因未繫安全帶被攔查並實施酒測,原告有配合酒測,但未測出酒精成分」,惟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經檢視舉發員警職務報告略以:「職警員 林逸甲 與警員 張浩銘 在高雄市○○區○○路○○○路號發現ZT-3461號車之駕駛人未依規定繫上安全帶,職便將該車攔下查詢,期間發現 洪民 有酒味,經請其實施酒測均告失敗,在宣告拒測權利後,洪民表示拒絕,故職依其酒駕拒測之違規事項製單舉發。洪民在現場雖表示自己有開過刀,但觀察其談吐及呼吸均正常、順暢,無礙於吸氣、吐氣之能力。職一開始請其配合實施酒測,但洪民卻以吸氣、抿氣、吹微氣等小技巧規避酒測。酒測器之吹嘴內部為中空設計,實施人如有吐氣時,警方可藉由尾端之空洞察覺有無空氣吐出,而職請繼續配合實施酒測時,洪民卻僅以微量吐氣假意配合,職告知電腦無法感應,且用手也無法感覺到氣流吹出,但洪民還是不願意配合吐氣。職接著依規定宣告拒測權利,於18時55分許第一次詢問洪民是否願意實施酒測時,洪民明確表示拒絕,經過三次重複地詢問,洪民仍不改其意。職最後再試著說服洪民實施酒測,但洪民仍有吹微風及斷續吐氣之方式敷衍了事,只好依其酒駕拒測之規定製單舉發,其取締過程均有全程錄影」。依前揭員警證述內容,足認員警依原告狀態(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及身上散發濃厚酒味,依客觀合理判斷該車輛為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且原告有酒後駕車之行為,進而要求原告進行酒測,乃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所為,原告自有配合進行酒測之義務。揆諸前揭道路交通法規立法意旨,係因人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再按汽車駕駛人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應以其實質作為判斷,是汽車駕駛人雖未明示拒絕接受測試檢定,但竟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藉以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處罰者,或雖有配合實施測試,但卻以消極、虛應、不配合(例如:口說身不動)態度以對,致前開測試無法正常實施者,均應屬之,以免影響公權力行使及執法公平性。是以,交通部民國90年8月14日(90)交路字第04874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均明示於酒精濃度測試時,以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復經檢視採證影片(檔名末3碼為033開始,依序播放)可見:畫面時間18:48:12-員警攔停原告車輛,請原告打P檔、拉手剎車,並告知原告安全帶不能這樣繫,要繫到前面才可以…等語、
18:49:17-員警:你是不是有喝到酒?原告:嘿,因為我這邊有開刀(翻開右肩頰骨處衣領)、18:49:50-原告取出1瓶礦泉水漱口、18:50:50-員警取出全新吹嘴插入酒測器、18:51:
34-原告進行第1次吹氣失敗(員警表示沒吐氣,機器感應不到)、18:51:47-原告進行第2次吹氣失敗(員警表示連吐都沒吐,要整個含住,氣不要往外跑)、18:51:56-原告進行第3次吹氣失敗(員警表示再大力一點,是吐氣不是吸氣)、18:52:17-原告進行第4次吹氣失敗(員警表示再大力一點,我這邊都沒有風,有沒有吐氣,這邊都可以感覺的到)…之後又多次實施酒測均失敗,不贅述、18:52:50-原告:拒測罰多少?員警:18萬以上、18:54:19-員警:現在跟你講一下拒測的法律效果,初次拒測是罰新臺幣18萬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考領,施以道路安全講習、18:55:03-員警:請你大力吐氣。原告:不然你給我開拒測好了,你直接給我開拒測,我剛剛吐氣好幾次,你給我開拒測就好,之後員警多次重申拒測法律效果,並請原告考慮清楚、19:01:07-原告再度進行酒測失敗(員警表示都沒有風)、19:04:20-員警列印拒測單、19:16:51-原告於違規通知單及拒測單上簽名,並收執通知聯…影片結束。依前揭說明,足認員警已完整告知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後,原告仍對酒精濃度測試器吹氣多次都無法完成吹氣讀取等(吸氣、抿氣、吹微氣等技巧規避酒測)。另查詢原告於90年、93年、101年曾分別被舉發酒駕交通違規,有違規查詢報表1紙附卷可證,可知原告因先前曾被舉發酒駕違規之經驗,深知酒駕違規將會造成巨額罰鍰及相關處分之嚴重性,故以消極不配合之方式規避檢測,其消極不配合之行為,致測試無法正確實施,參諸上開函釋,自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情無訛。原告又辯稱「我告知員警有做過電療、化療,沒辦法很大力吹氣,我確實有咽喉癌三期,沒辦法大口吹氣」,惟經檢視原告檢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佐證原告有「舌基部惡性腫瘤」及「放化療導致頸部硬,導致吹氣不協調」之情雖為屬實,惟該診斷證明並未敘明吹氣不協調與呼氣能力有何關聯,且經檢視影片可見原告酒測過程中係以吸氣、抿氣、吹微氣等技巧規避酒測,已如前述,自難據為原告有利之認定。是原告於前揭時間、地點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1.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2.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5條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規定。次按警察機關對汽車駕駛人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下稱酒測),目的乃為取得經科學儀器驗證之證據資料,以查明汽車駕駛人是否有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駛汽車之交通違章行為,或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項之公共危險犯罪行為。因此酒測程序本質上乃同時針對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之證據調查程序,為免法治國刑事被告(犯罪嫌疑人)不自證己罪之基本原則,遭到立法技術頻以行政罰制裁條款方式架空,令我國刑事被告此程序基本權形同虛設。在此前提下,警察機關方得盤查符合上開條件之交通工具駕駛人,並對駕駛人要求接受酒測,且應先行勸導、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駕駛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加以處罰(司法院釋字第535、699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諭知當庭勘驗播放採證光碟:一、檔案名稱PICT0033影片時間18:48:13員警告知原告安全帶不能這樣繫、要繫到前面才可以,並請原告下車。18:49:14員警詢問原告是否有喝酒(原告拉開右側衣領並回答:沒有,因為我這裡有開刀)。18:49:31員警請原告拿原告車上的礦泉水漱口。18:49:50原告開始漱口。18:50:45員警取出全新吹嘴給原告看後再裝上酒測器。二、檔案名稱PICT0034影片時間18:51:32原告第1次吹氣失敗(員警告知要大力一點吐氣,沒吐氣、機器感應不到)。18:51:45原告第2次吹氣失敗〔員警表示連吐都沒吐(原告回答:),要整個含住,氣不要往外跑〕。18:51:57原告第3次吹氣失敗(員警表示再大力一點,是吐氣不是吸氣)原告答:我有吹出去。18:52:06員警將手掌放在原告面前並請原告吐氣,員警告知要再大力一點、像吹氣球那樣。18:52:16原告第4次吹氣失敗〔員警表示再大力一點,我這邊(指吹嘴另一端)都沒有風,有沒有吐氣,這邊都可以感覺的到〕原告答:我有吹出去。18:52:27原告第5次吹氣失敗。18:52:32員警告知若再這樣要宣告拒測的程序,請原告配合,若不配合,就依拒測之規定處理。18:52:46原告:拒測是多少?(員警:拒測現在很重,18萬以上)。18:53:01原告第6次吹氣失敗(員警表示原告臉頰都鼓起來了、氣都沒出來),原告表示其有吹氣。18:53:18原告第7次吹氣失敗。18:53:29員警將手掌放在原告面前並請原告吐氣,員警:對啊就這樣子啊,為什麼你這邊吐都沒風?(原告:有啊,我剛才有吹啊)。18:53:40原告第8次吹氣失敗。三、檔案名稱PICT0035影片時間18:54:10員警:甲○○先生,現在跟你講一下拒測的法律效果,初次拒測是罰新臺幣18萬元罰鍰、第2次36萬元、第3次54萬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考領,施以道路安全講習。現在時間是109年3月26日18時51分,我們第1次請你做酒測,3次若都不過的話,我們就會開立拒測的罰單,現在是第1次,你好好配合,含住吹嘴大力吐氣。18:55:01原告:不然你給我開拒測好了,你直接開拒測就好(員警:你是喝多少?會擔心成這樣),沒有、因為我已經吹好幾次了,你說我沒配合,啊沒關係你開拒測好了,你直接開拒測。18:
55:24員警:現在18點52分,我們第2次請你實施酒測,請問你要配合嗎?(原告:不用啦,你給我開拒測)。18:55:34員警:現在一樣18點52分,我們第3次請你實施酒測,請問你要配合嗎?(原告:好,不然你給我開拒測),好那我們就拒測,車子我們也會扣車(原告:你要扣車喔?),對,拒測要扣車、罰18萬、吊銷駕駛執照、還要講習喔、3年後才可以再考喔(原告:要吊銷喔?),會吊銷喔,你要考慮清楚,沒關係讓你考慮,吊銷、扣車、罰18萬、還有講習。18:56:15原告:但是我剛才說我有吹、但你一直說我沒吹、我有吹啊(員警:電腦感應的東西、你有吐氣一定感應的到)。四、檔案名稱PICT0036影片時間18:57:06員警:你要想清楚喔,你測了也許沒有罰那麼多。18:59:31員警:確定不測我按拒測了喔,確定厚?(原告:你說駕照吊銷)車子也會扣走,確定厚?我要按拒測了,按了就沒辦法了。18:59:47原告:要測…我想一下。18:59:58原告:駕照要吊銷喔?(員警:
對)。五、檔案名稱PICT0037影片時間19:00:11員警:我再給你10秒鐘,我就直接按拒測了。19:00:33員警:好、我就直接按拒測了(原告:等一下),你不測我就拒測了(原告:等一下),你要就現在來,不然我就直接按了,我們還要執行公務,你現在要測嗎?不測我就直接拒測了(原告:重點我剛才有吹的時候你說我都沒吹),你有吐氣後面都可以感覺的到,不然你再來試一次,要大力吐氣喔,不是吸氣也不是抿氣喔。19:01:07原告第9次酒測失敗(員警表示都沒有風)。19:01:53原告第10次酒測失敗(員警告知不要一直中斷)。19:02:31原告第11次酒測失敗(員警告知不要一直中斷)。19:02:39員警:
這樣沒辦法了。六、檔案名稱PICT0038影片時間19:03:
09員警:你要拒測嘛(原告:你說我不夠大力啊,我也吹差不多10次了),你就沒吹出來。19:04:20員警列印拒測單。七、檔案名稱PICT0039~PICT0041影片時間19:0
6:39員警開立舉發通知單。八、檔案名稱PICT0042影片時間19:16:31員警請原告簽名。19:16:39原告於舉發通知單及拒測單上簽名。九、檔案名稱PICT0043~PICT0045員警扣車。19:22:55影片結束。有上開勘驗筆錄一份附卷可參,則依上開勘驗筆錄有記載「原告拉開右側衣領並回答:沒有,因為我這裡有開刀」、「員警表示再大力一點,是吐氣不是吸氣。原告答:我有吹出去」、「員警表示再大力一點,我這邊(指吹嘴另一端)都沒有風,有沒有吐氣,這邊都可以感覺的到。原告答:我有吹出去。」、「員警表示原告臉頰都鼓起來了、氣都沒出來。原告表示其有吹氣。」、「員警將手掌放在原告面前並請原告吐氣,員警:對啊就這樣子啊,為什麼你這邊吐都沒風?原告:有啊,我剛才有吹啊。」、「原告:但是我剛才說我有吹、但你一直說我沒吹、我有吹啊(員警:電腦感應的東西、你有吐氣一定感應的到)。」、「員警:你要拒測嘛(原告:你說我不夠大力啊,我也吹差不多10次了),你就沒吹出來。」等情。是本件為原告有進行酒測,但進行酒測失敗,堪以認定。按『「(第1項)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第4項)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可參。此乃就實施者對駕駛人酒精濃度之檢測方式所為規定,並非賦予駕駛人得任意選擇酒精濃度檢測之方式,僅於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始得在經其同意下,實施抽血檢驗測定。而所謂「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質言之,乃因受測者客觀上有吐氣上之困難,例如唇顎裂(俗稱兔唇)、缺門牙、口腔癌患者顏面破損等身體特殊情形而無法完成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等情。經查,原告到庭陳述:「我因為舌癌有說我有開刀,有電療也有化療,吹氣可能無法達到儀器標準,員警也沒有告訴我用其他的檢驗的方式。因為我吐氣的時候喉嚨會堵住,並不是不配合酒測。」等語,被告訴訟代理人陳述:「原告所附的診斷證明,並沒有敘明說吹氣不協調,跟不能呼氣酒測有何關係。原告在90、93、101年都有分別被舉發酒駕交通違規紀錄,表是原告並非沒辦法呼氣。員警有在吹氣過程中,有多次確認原告並沒有吹氣出來,表示原告是有消極不配合酒測的行為。」,是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係屬在具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故原告已當場表明「原告拉開右側衣領,我這裡有開刀」等情。再參酌原告所提出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有「舌基部惡性腫瘤」及「放化療導致頸部硬,導致吹氣不協調」之情形,有該診斷證明書二份附卷可參,按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加以處罰,係以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為其構成要件,本件依上開診斷證明書之記載,確實符合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之情形,實難再認定原告有拒絕接受酒測之情形,堪以認定。被告雖主張:「原告所附的診斷證明,並沒有敘明說吹氣不協調,跟不能呼氣酒測有何關係。」等語,查,上開診斷證明書已記載吹氣不協調,是已符合客觀事實,再查,喝酒者致無法實施處罰條例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始會有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測試檢定,顯見喝酒者,應存有部分人無法完成吹氣測試檢定,是尚難認定原告係不配合吹氣測試檢定,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難採酌。綜上所述,尚難認定原告有拒絕酒測檢定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被告自不得對之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予以裁罰。
六、綜上,尚難認定原告有拒絕酒測檢定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原處分以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亦以裁罰,顯屬違法,自應予撤銷。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