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722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萬捌仟捌佰元,及其中㈠國宅基金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㈡自備款新台幣捌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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