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他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他字第130號原告A女(詳如卷內姓名、代碼對照表)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欣 律師被告 張峻榮
劉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參拾肆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7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000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620元,故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686元,而其餘訴訟費用即3,934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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