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柏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柏村施用第一級毒品,免刑;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刑。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一、賴柏村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於民國109年2月18日1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巷○○號2A之租屋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109年2月19日16時許,在上開租屋處內,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用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7時20分許,賴柏村在上址前因神色緊張為警盤查,其在未被具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前,即向員警坦承上開犯行,並主動交付如附表編號7、9所示之物,且同意員警搜索上開房間及採集尿液送驗,經警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物並經同年月19日20時5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賴柏村於警詢、偵詢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扣案可證。又被告之尿液經送檢驗後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9年03月12日尿液檢驗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等件在卷可憑;此外,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書附卷足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又被告施用前、後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犯行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再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904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449號、106年度訴字第230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判2次)、2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於108年4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又被告於違犯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後,未被具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上開施用犯行前,即主動交付如附表編號7、9所示之物,且於警詢中向員警坦承上開犯行,並同意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而自願接受裁判,有員警職務報告、被告警詢筆錄附卷可佐(毒偵卷第39、69-77頁),則被告係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固合於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要件。惟按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同條例)於109年7月15日修正生效施行,而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先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又同條例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者,法院應為免刑之判決。此於修正後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5條之1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係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
8年12月17日修正、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前犯上開犯行,本案並於施行前(109年5月22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5月22日中檢增洪(則)109毒偵51
5字第1099051000號函上本院戳章可佐,揆諸前開說明,即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處理,先予敘明。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6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6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犯罪時間距離最近1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日既已逾3年,本院乃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至3項、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以10
9年度訴字第1257號裁定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此亦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憑。嗣被告經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在所期間經評估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等情,有該所110年4月7日中戒所衛字第11010002310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則依同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被告既經評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原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本案係於同條例修正施行前之109年5月22日已繫屬本院,業如前述,是屬同條例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為免刑之判決。
四、沒收:
(一)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扣案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
57、116頁),經鑑驗後均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1至4「檢驗結果欄」所示之鑑驗書或毒品初步檢驗單等件可稽(均參見附表備註,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既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堪認係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二)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扣案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
57、113、116頁),經鑑驗後均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附表5至7「檢驗結果欄」所示之鑑驗書或毒品初步檢驗單等件可稽(均參見附表備註,上開物品既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堪認係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三)至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扣案物,被告供稱並未於施用毒品犯行所用(本院卷第57頁),且卷內亦無積極證據可認與本案有關,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2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怡姿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檢驗結果│├──┼──────┼──────────────────┤│1│安非他命3包│鑑驗結果如下:│││(均含袋)│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017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070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813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7632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淡褐色結晶││││送驗數量:0.0482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387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03月0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479號鑑驗書(核交卷││││第13-14、21-23、33-35頁)】│├──┼──────┼──────────────────┤│2│安非他命1包│鑑驗結果如下:│││(含袋)│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1.1190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1007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03月0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480號鑑驗書(毒偵卷││││第219-221頁)】│├──┼──────┼──────────────────┤│3│安非他命吸食│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器(含殘渣)│【現場照片、毒品初步檢驗單】(毒偵卷│││1支│第135、155頁)│├──┼──────┼──────────────────┤│4│安非他命藥鏟│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殘渣)1│【現場照片、毒品初步檢驗單】(毒偵卷│││支│第135、157頁)│├──┼──────┼──────────────────┤│5│海洛因殘渣袋│檢品編號:B0000000│││1包│檢品外觀:殘渣袋││││送驗數量:乙只││││驗餘數量:乙只││││檢出結果:壹級毒品││││海洛因(Heroin)││││││││【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03月0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479號鑑驗書(核交卷││││第13-14、21-23、33-35頁)】│├──┼──────┼──────────────────┤│6│海洛因藥鏟(│海洛因陽性反應。│││含殘渣)1支│【現場照片、毒品初步檢驗單】(毒偵卷││││第143、161頁)│├──┼──────┼──────────────────┤│7│電子秤(含海│海洛因陽性反應。│││洛因殘渣)1│【現場照片、毒品初步檢驗單】(毒偵卷│││台│第133、153頁)│├──┼──────┼──────────────────┤│8│電子秤1台││├──┼──────┼──────────────────┤│9│夾鏈袋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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