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債務人 林韋成 代理人 范瑋峻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江定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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