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顏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