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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