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44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陳靜儀 被告 邱柏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第9條、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第12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7頁背面、第9頁、第28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3月15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有
信用卡使用,雙方約定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就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清償或依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依約清償,被告應按週年利率20%計付利息。截至95年9月23日止,被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9,293元(含消費帳款7,707元、循環利息836元、其他費用750元)未依約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及其中7,707元自95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5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雙方約定分36
期,被告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償還之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截至95年8月23日止尚積欠原告117,421(含本金110,000元、違約金7,421元)未為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及其中110,000元及自95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㈢被告於93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約定自93年10
月15日起至96年10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固定週年利率9.99﹪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截至102年4月3日止,尚積欠692,988元(其中本金382,144元、利息261,484元、其他費用49,360元)未依約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其中382,144元自102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
㈣綜上,原告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給付如上所示之金額。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降額減息還款計劃申請書暨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一覽表、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通信貸款每期本金利息攤還明細等影本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為8,92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為180元,共計為9,1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
┌──┬────┬──────┬──────┬──────┬────────────┐│編號│產品│給付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1│信用卡│9,293元│7,707元│自95年9月24│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2│通信貸款│117,421元│110,000元│無│自95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小額信貸│692,988元│382,144元│自102年4月│無││││││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