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1號抗告人 張昭暐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30日102年度訴字第24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