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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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6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立宸(原名黃文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47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9月22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