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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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侵附民字第8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4年度審侵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