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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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游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
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