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月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18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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