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 陳郭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郭秋蘭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郭秋蘭(女,民國00年0月0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市○區○○○路○○○○○巷○○○○○號)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郭秋蘭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郭秋蘭之二姐,郭秋蘭於民國74年10月10日與家人失聯後,即不知去向且生死不明,經家人於77年2月26日向戶政機關登記為行方不明,並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
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為民法第8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料、健保投保資料、就醫紀錄、勞保投保資料及財產所得等件,均查無失蹤人郭秋蘭之資料,此有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8年11月4日健保南承一字第1085029508號書函、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並另有民時新聞報刊登證明單及新聞紙附卷可稽。今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自74年10月10日失蹤時起,計至81年10月10日止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前開規定,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