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7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被告 黃俊宜 被告 許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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