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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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20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羅文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美麗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許清連 律師為被繼承人林美麗(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000年00月0日生,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美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請求被繼承人林美麗(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民國96年12月1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返還欠款,因被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合法處分被繼承人之遺產受償,爰依法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之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鳳小第2798號宣示判決筆錄、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法庭100年7月21日雄院高97繼勵字第506號函、戶籍謄本等文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且被繼承人全部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無訛。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美麗之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擔任遺產管理人,主要係彙整被繼承人之財產,踐行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將債權、債務作適法合理之分配,並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且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式及具備耐心及熱心進行遺產處分之相關程式,又本件遺產管理事件有進行訴訟之必要,實非一般民眾可勝任,而許清連律師願意以其專業知識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林美麗後續之遺產問題,此有本院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憑,爰選任許清連律師為本件被繼承人林美麗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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