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1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曉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33,833元│108年3月18日起至│10.75%│無│無││1││清償日止│││││││││││├─┼─────────┼──────────┼──────┼──────────┼──────────────┤││16,693元│108年3月18日起至│12%│無│無││2││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