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784號聲請人 郭綿 識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淑儀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因聲請人蓋印章姓名不完整)
二、確認提示日究為「107年12月31日」或「108年1月1日」?(因事實理由與附表不相符)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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