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08號112年度訴字第330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梅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7,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葉佳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