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3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賴輝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健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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