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957號聲請人 游宏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如不符需於書狀上補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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