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六一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共同訴訟代 乙○○
         徐玉蘭 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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