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