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0年度虎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