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對人 翁桂華 原住臺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為通知債權讓與情事,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通知,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分別函請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設籍址且已出境未入境,此有大安分局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3日北市警安分戶字第10132525300號函及移民署101年7月31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10116730號函(含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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