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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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即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承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2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5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公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5
5條之1第3項規定,並準用於簡易判決之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公訴人因被害人 賴冠志 請求上訴,而於
101年12月19日就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56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之理由竟為另案之被告 李昱宏 未給付和解金,且經本院訊問後,告訴人仍表示僅以上開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則公訴人顯未具備任何理由即就本案提起上訴,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